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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租赁合同律师
2013-03-06 11:20:22 来源:
深圳市租赁合同律师
深圳律师:王平安律师
律师咨询:13360072417(免费)
执业律所: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
律师地址: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保利大厦2508室
1、租赁合同的特征
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。
在租赁合同中,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,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,而不转让其所有权;租赁合同终止时,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。
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。
租赁合同是双务、有偿合同。
在租赁合同中,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,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,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。
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。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,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。
2、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
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,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。
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。
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。
标的物不完全相同。
当事人权利、义务不完全相同。
3、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
两者标的物不同。
标的物的性质不同--非消费性与消费性。
双方当事人权力、义务不同。
合同内容大不相同。
4、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,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,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,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:
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;
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;
合同成立在先的。
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、赔偿损失的,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5、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,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
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;
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;
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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